古代的结婚制度
【以稿换稿】【繁体】 作者: 佚名 来源: 网络整理 阅读 次 【小 中 大】【收藏】
历史的车轮进入阶级社会形态即私人所有制社会形态,人的总称的两性关系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动,女性权利社会形态成为了男权社会形态,女子依从附属于男性的人,群婚杂交为一夫一妻制所代替,性禁锢与性淫乱共存,人的总称历史上在性问题方面的最做假的时期着手了。
人的总称行房范围的渐渐由大变小,就显露出来了结婚制度。结婚(本质上是男性和女性的性关系)之所以变成一种制度,就是解释明白了男性和女性的性关系要有一定的规范和约束。结婚制度的树立是人的总称两性关系的一个历史性的很大进步提高。从结婚订立的路径来看,人的总称的结婚可分为抢劫夺取婚、售卖婚、媒约婚、自由婚等;从行房关系的范围来看,人的总称的结婚可分为血统制、普那鲁亚制、对偶制、专偶制等。专偶制即一夫一妻制,这个之外还有一夫多妻制、一妻多夫制等。
人的总称自进入了私人所有制社会形态往后,一夫一妻制仿佛好象就变成存在广泛的合法的结婚形态,例如在古希腊、罗马是这样觉得的,《圣经·新约》中也是这样规定的。但其实并没有严明执行,纵然是耶稣教,除僧徒及教会执事外,并没有明确地严禁一夫多妻。6百年中叶,爱尔兰王狄阿麦特有两妃两妾,墨罗温王趄的诸王常有数妃,查理曼王领有两妻多妾,以后厄斯的腓力、普鲁士的腓特烈威廉次等,都依路德派僧徒的允许而重婚。路德从多方面以莫大的优容说明一夫多妻并不为耶和华所严禁,纵然像被觉得曲直常淳正的耶稣×亚伯拉罕,也有两个妻子儿女。古代中国的帝王除“三宫六院九嫔二十七世妇八10月1日御妻”以外,还有很多后宫佳丽,更为欧罗巴洲一点君王不可企及。故书记述,所罗门领有王妃七百、妾三百。
这种事物样子也存在于非官方的。中国前人颇多纳妾,中式的纳妾在东洋曾被视为一种法定制度。在《塔尔玛德法典》中也曾规定“贤者曾予以忠告,男性的人的妻不应超过四人”,可见当初很多男性的人的妻还继续不停四人。在中百年,欧罗巴洲的犹太人曾实施一夫多妻,而有点犹太人到现在仍接着这种风习。在阿拉伯人半中腰,穆罕默德曾规定男性的人合法的妻子儿女不能超过四人,假如蓄婢为妾,则可量力而行。一夫多妻也曾广泛流行于吠陀印度上下团结古代斯拉太太的共同体之间,在部落首领和权贵中尤盛。
这种状态,在古代非洲更为流行。例如乌雅洛极无各方面力量的部落首领也有妻10-15人,否则就觉得极不相称;穷汉娶妻三四人也并非少见。伯宁王的嫔妃数量有达3000人、4000人的讲法。阿善提的法律则限止王妃之数为3333人。
一夫多妻制在非常大程度上反映出在男权社会形态中男性的人统治、压迫、耍弄妇人的社会形态现象,由此男性的人可以更多地满意自身的肉欲需要和多生孩子子女的需求。在古代社会形态中,有点人纵然只有一个妻子儿女,这种一夫一妻制也并不尽然完备,由于正如恩格斯所说,这种一夫一妻制是以通奸和卖春为补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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