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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陇文化

西夏法制地理—西夏人的婚丧制度研究

以稿换稿】【繁体】  作者: 佚名   来源: 网络整理   阅读 次  【    】【收藏

  婚姻制度

  党项早期的婚姻,《旧唐书·党项羌传》记载:“妻其庶母及伯叔母、嫂、子弟之妇。淫秽烝亵,诸夷中最为甚,然不婚同姓。”内迁后受汉族封建婚姻“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影响,买卖婚姻成为主导。西夏文献中出现了“婚价”一词。《番汉合时掌中珠》关于婚姻过程的记述:“男女长大,遣将媒人,诸处为婚,索与妻眷。室女长大,嫁与他人,送与□房,亲家翁亲家母,并诸亲戚,尽皆聚集。儿女了毕,方得心定。”已与汉族婚俗毫无二致。但也存在青年男女婚前自由性爱的遗风,如《西夏纪事本末》载:“凡育女稍长,靡由媒妁,暗有期会,家不之问。情之至者,必相挈奔逸于山岩掩映之处,并首而卧,绅带置头,各悉力紧之,倏忽双毙。一族方率亲属寻焉。见不哭,谓男女之乐,何足悲悼?用采缯都包其身,外裹之以毡。椎牛设祭。乃以其草密加缠束,然后择峻岭,架木为高丈,呼为‘女栅’,迁尸于上,云于飞升天也。二族于其下击鼓饮酒,尽日而散。”

  西夏婚姻以一夫一妻制为主,多妻与纳妾的现象也普遍存在,特别是在贵州富豪与统治阶级中。如汉文史书记载德明“娶三姓”,元昊“凡五娶”。仁宗时晋王察哥“年已七十,犹姬妾充下陈”。不同民族之间的通婚在西夏也是比较普遍的。有关西夏的婚姻制度在《天盛律令》中已有系统而全面的规定。除散见于各卷条文中的有关婚姻方面内容外,第八卷专设《为婚门》,共列出30条婚姻方面的专门规定:如结婚年龄规定:女子十三以上始得为婚;自订婚之日起三年内当完婚。婚姻条件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要订婚约,规定婚价及女子嫁妆内容;婚姻的离异有“七出”与和离;对违律婚姻,如同姓结婚、良贱婚配、抢亲、一女二嫁、改嫁都规定了处罚条例。

  丧葬制度

  党项人本实行火葬。《旧唐书·党项羌传》记载:“死则焚尸,名为火葬。”但仍要建坟墓。西夏文诗歌中有“弥药(指党项人)祖坟白河上”的诗句。党项迁居西北,史书记载李继迁“寻葬其祖于红石峡,障水别流,凿石为穴。既葬,引水其上,后人莫知其处。”可知其时行土葬,至西夏建国前后,历代帝王都实行土葬。宁夏银川贺兰山麓的西夏皇帝陵园,据史书记载,“其制度仿宋巩县宋陵而作。”据《宋史·夏国传》记载,从继迁起,经德明、元昊、谅祚、秉常、乾顺、仁孝、纯祐到安全,这九个皇帝的陵墓分别命名为:裕、嘉、泰、安、献、显、寿、庄、康陵。经多年的考古发掘,从西夏陵墓的形制和规模及残存文物来看,基本上是效法唐、宋王朝封建陵墓制度的。

  甘肃武威西效林场曾发现西夏天庆年间(1194-1201年)的西夏砖室墓。男墓主人分别为西经略司兼安排官口西处都案刘仲达和西经略司都案刘德仁。葬具有木缘塔,未发现骨灰。刘仲达墓题记所记“灵匣”,应是装骨灰之用。这两个墓似应为火葬墓。两墓记都记男女主人实行合葬之事。武威西郊发现一座完整的西夏砖室合葬墓,墓室为长方形,长一百二十三厘米,宽九十七厘米,拱形券顶,平砖铺地。墓中两具灵骨匣为寿棺状,前案头正面竖写墨书西夏文字,记墓主独生子为其母所供葬。随葬品朱书木牍汉文书主人用银帛购置墓地及四至等情。纪年月日为“维大夏乾祐廿三年(1192年)岁次□二月二十九日壬寅宜祭主男窦依”。墓中还出土木桌、木椅、供器、酒壶、盏托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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