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县志》卷之一·地舆类 十、土田
【繁体中文】 作者:明-林有年 发布:2016年06月07日 阅读: 次 【以稿换稿】
《禹贡》:“因土田而制赋”。盖土田乃民食之所出,国之所资,古天子巡狩,入诸侯之疆,必考其田野辟、否,而行庆、让。汉唐以来,察吏治者,亦以为重。盖邦本所系,长民者所当究心也。志《土田》。
唐、宋、元
土田顷、亩无考。
国朝
田亩备载赋役黄册。今自洪武二十四年造册,考至嘉靖三十一年。
洪武二十四年造册
官民田地、山塘一千三百九十三顷四十七亩五分三厘。
官田、地、山一百六十六顷五十三亩七分三厘。
田一百五十一顷六亩厘;
地一十顷六亩三厘;
山五顷三十一亩七分。
民田地、山塘一千二百二十六顷九十四亩八分。
田一千一百七十九顷八十一亩一分;
地三十九顷六十亩三分;
山七顷四十一亩一分;
塘一十二亩三分。
永乐元年十年造册
官民田地、山塘一千三百九十七顷七十四亩五分九厘。
官田、地、山一百六十六顷五十二亩七分三厘;
田一百五十一顷六亩三厘;
地一十顷一十五亩,
山五顷三十一亩七分。
民田地、山塘一千二百二十七顷二十一亩八分六厘。
田一千一百八十顷六亩一分六厘;
地三十九顷六十二亩三分;
山七顷四十一亩一分;
塘一十二亩三分。
宣德七年造册
官民田地、山塘一千三百九十三顷九十七亩五分九厘。
官田、地、山一百六十六顷五十二亩七分三厘。
田一百五十一顷六田三厘;
地一十顷一十五亩;
山五顷三十一亩七分。
民田地、山塘一千二百二十七顷四十四亩八分六厘。
田一千一百八十顷二十九亩一分六厘。
地三十九顷六十二亩三分;
山七顷四十一亩一分;
塘一十二亩三分。
正统七年造册
官民田地、山塘一千三百九十四顷一十亩七分。
官田、地、山一百六十六顷五十二亩七分三厘。
田一百五十一顷六亩三厘;
地一十顷一十五亩;
山五顷三十一亩七分。
民田地、山塘一千二百二十七顷五十七亩九分七厘。
田一千一百八十顷三十九亩二分七厘。
地三十九顷六十五亩三分;
山七顷四十一亩一分;
塘一十二亩三分。
景泰三年造册
官民田地、山塘一千三百九十四顷四十亩七分。
官田、地、山一百六十六顷五十二亩七分三厘。
田一百五十一顷六亩三厘;
地一十顷一十五亩;
山五顷三十一亩七分。
民田地、山塘一千二百二十七顷八十七亩九分一厘。
田一千一百八十顷六十九亩二分一厘;
地三十九顷六十五亩三分;
山七顷四十一亩一分;
塘一十二亩三分。
天顺六年造册
官民田地、山塘一千三百九十四顷四十四亩三分八厘。
官田、地、山一百六十六顷五十二亩七分三厘。
田一百五十一顷六亩三厘;
地一十顷一十五亩;
山五顷三十一亩七分。
民田地、山塘一千二百二十七顷九十一亩六分五厘。
田一千一百八十顷七十六亩九分五厘;
地三十九顷六十一亩三分;
山七顷四十一亩一分;
塘一十二亩三分。
成化八年、十八年造册
官民田地、山塘一千三百九十四顷四十七亩三分,
官田、地、山一百六十六顷五十二亩七分三厘。
田一百五十一顷六亩三厘;
地一十顷一十五亩;
山五顷三十一亩七分。
民田地、山塘一千二百二十七顷九十四亩五分七厘。
田一千一百八十顷八十亩八分七厘;
地三十九顷六十亩三分;
山七顷四十一亩一分;
塘一十二亩三分。
弘治五年、十五年造册
官民田地、山塘一千三百九十五顷六十一亩七分。
官田、地、山一百六十六顷五十二亩七分三厘。
田一百五十一顷六亩三厘;
地一十顷一十五亩;
山五顷三十一亩七分。
民田地、山塘一千二百二十九顷八亩九分七厘。
田一千一百八十一顷八十三亩二分七厘;
地三十九顷七十二亩三分;
山七顷四十一亩一分;
塘一十二亩三分。
正德七年造册
官民田地、山塘一千三百九十六顷七十五亩五分。
官田、地、山一百六十六顷五十二亩七分三厘。
田一百五十一顷六亩三厘;
地一十顷一十五亩;
山五顷三十一亩七分。
民田地、山塘一千二百三十顷二十二亩七分七厘。
田一千一百八十二顷二十五亩五分七厘;
地四十顷八亩六分;
山七顷七十六亩三分;
塘一十二亩三分。
嘉靖元年造册
官民田地、山塘一千三百九十七顷二十三亩。
官田、地、山一百六十六顷五十二亩七分三厘。
田一百五十一顷六亩三厘。
官租田一百三十四顷三十二亩一分;
职田二顷三十亩七分三厘;
废寺田三顷六十二亩一分;
今没官田五顷八十六亩七分;
官学田四顷九十四亩四分。
地一十顷一十五亩。
官租地九顷八十亩五分;
职地一亩二分;
今没官地二十八亩二分;
官学地五亩一分。
山五顷三十一亩七分。
官学山五顷二十三亩七分;
废寺山八亩。
民田地、山塘一千二百三十顷七十亩二分七厘。
田一千一百八十二顷四十九亩八分七厘;
地四十顷一十一亩一分;
山七顷九十七亩;
塘一十二亩三分。
嘉靖十一年造册
官民田地、山塘一千三百九十七顷六十三亩三分。
官田、地、山一百六十六顷五十二亩七分三厘。
田一百五十一顷六亩三厘。
官租田一百三十四顷三十二亩一分;
职田二顷三十亩七分三厘;
废寺田三顷六十二亩一分;
今没官田五顷八十六亩七分;
官学田四顷九十四亩四分。
地一十顷一十五亩。
官租地九顷八十亩五分;
租地一亩二分;
今没官地二十八亩二分;
官学地五亩一分。
山五顷三十一亩七分。
官学山五顷二十三亩七分;
废寺山八亩。
民田地、山塘一千二百三十一顷一十亩五分七厘。
田一千一百八十二顷六十六亩七厘;
地四十顷一十五亩一分;
山八顷一十七亩一分;
塘一十二亩三分。
嘉靖二十一年造册
官民田地、山塘一千三百九十六顷六十六亩四分三厘。
官田、地、山一百六十四顷六十亩七分三厘。
田一百四十九顷一十四亩三厘。
官租田一百三十四顷四十亩一分;
职田三十亩七分三厘;
废寺田三顷六十二亩一分;
今没官田五顷八十六亩七分;
官学田四顷九十四亩四分。
地一十顷一十五亩。
官租地九顷八十亩五分;
官职地一亩二分;
今没官地二十八亩二分;
官学地五亩一分。
山五顷三十一亩七分。
官学山五顷二十三亩七分;
废寺山八亩。
民田地、山塘一千二百三十二顷五亩七分。
田一千一百八十三顷二十一亩七厘;
地四十顷一十五亩一分;
山八顷五十七亩二分三厘;
塘一十二亩三分。
嘉靖三十一年造册
官民田地、山塘一千四百一顷五分四厘。
官田、地、山一百六十三顷九十四亩六分四厘。
田一百五十四顷四十八亩一分四厘。
官租田
职田二顷三十亩七分三厘;
废寺田三顷六十二亩一分;
今没官田
官学田四顷九十四亩四分。
地一十顷一十五亩。
官租地九顷八十亩五分;
职地一亩二分;
今没官地二十八亩二分;
官学地五亩一分。
山五顷三十一亩七分。
官学山五顷二十三亩七分;
废寺山八亩。
民田地、山塘一千二百三十二顷五亩七分。
田一千一百八十二顷二十一亩七厘;
地四十顷一十五亩一分;
山八顷五十七亩二分;
塘一十二亩三分。
屯田
永宁卫左所计三十三顷六十亩,坐本县光德、永安等里。
永宁卫右所计一十五顷,坐本县新溪、来苏等里。
永宁卫中所计一十六顷八十亩,坐本县新溪等里。
永宁卫前所计三十三顷六十亩,坐本县崇善等里。
永宁卫后所计六十七顷二十亩,坐本县龙涓、崇信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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