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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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本局工作人员管理,明确个人岗位责任,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增强廉政建设和遵纪守法意识,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 行政过错,是指本局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造成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有关制度的事实,以致影响行政效率和行政秩序,给行为对象或者国家、公共利益造成其它不良后果的行为。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就是对工作过错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的制度。
二、行政过错的主要情形 本局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过错: (一)首问责任人不履行首问责任,贻误办事者办事的; (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许可而不予受理、许可的; (三)未执行一次性讲清制,造成办事者多次往返的; (四)服务态度不热情,与办事者顶撞争吵的; (五)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许可,或者擅自提高、降低许可条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六)未履行办事承诺制度,无特殊原因和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许可事项或告知办理结果的; (七)循私枉法、循情枉法,对明知有违法行为而故意包庇不追究的; (八)在执法监督过程中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 (九)以权谋私,强制被监督对象接受有偿服务,搞“吃、拿、卡、要”的; (十)不持证上岗,亮证执法,隐瞒伪造证据的; (十一)滥用职权,打骂、刁难群众,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十二)办理业务明显违反法律、法规或其它有关规定的; (十三)其他应该追究工作过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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