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督查督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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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查目标办是督查督办工作的办事机构。
主要负责收集、登记、审核、立项、批转、受理、督办督查事项。
一、督查督办内容范围1、县委、县政府的重大决策、决定、决议、重要文件、工作部署,明确要求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
2、上级机关、领导的批办事项,政府办主任批示交办的事项。
3、主任办公会议决定的工作部署、事项。
4、单位主要领导下基层检查工作、开展调研时提出的要求。
5、县人大议案、建议,政协提案有关承办事项。
6、其他重大事项。
二、督查督办程序方法1、拟办。
在接到上级机关、领导和单位主要领导交办事项或组织作出重大决策、重要部署之后,由督查目标办及时提出拟办意见,政府办主要领导审定。
2、立项。
立项一般一事一项。
凡被列入督查督办事项,要进行登记,明确完成时限。
3、交办。
督查事项以书面材料下达至承办科室、直属单位,需要两个以上科室办理的督查事项,必须明确牵头科室。
承办科室、直属单位对承办事项做到特急件随到随办,急件在3天内办毕,一般件在5天内办毕;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按规定时限办理;不能按期完成的,应及时向督查目标办说明情况并报主要领导批准。
4、催办。
督查督办件发出后,督查目标办要适时进行询问,督促催办。
一般情况下特急件及时催办,急件1天一催办,一般件3天一催办。
5、办结。
督查督办事项办结,承办科室、直属单位要将办理结果呈报主要领导和督查目标办。
三、督查督办工作原则1、坚持实事求是,全面真实了解和反映情况。
2、及时、准确、高效,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3、对不宜公开的督查件,要严守机密,防止因泄密给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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