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自查自纠对照检查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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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突出问题。
1.领导干部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表率作用不强,内外宣传效果不理想,社会认知不高,检察干警不了解、不熟悉、不掌握有关要求,不愿、不会、不敢如实记录报告,填报不主动或凑数填报等现象比较严重的。
2.领导干部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3.领导干部要求或检察干警邀请办案人员、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4.领导干部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5.领导干部和上级检察机关工作人员非履行职责或者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具体要求的。
6.内部人员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7.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8.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违规接触、交往的。
9.违反办案回避制度的。
10.泄露检察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11.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无正当理由,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代理律师的。
12.接受当事人、律师、特定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的。
13.违规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的。
14.在委托评估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的。
15.不主动报告亲属从事律师职业情况,或者不按规定提出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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