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队伍教育整顿自查自纠对照检查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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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突出问题。
1.领导干部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表率作用不强,内外宣传效果不理想,社会认知不高,公安干警不了解、不熟悉、不掌握有关要求,不愿、不会、不敢如实记录报告,填报不主动或凑数填报等现象比较严重的。
2.领导干部在线索初查、立案侦查、调查取证、采取变更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移送起诉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3.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对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等情况,不按照规定如实记录。
4.非因履职需要、非经法定程序过问案件,或者非履行职责、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具体要求的。
5.领导干部要求或公安干警邀请办案人员、办案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厉害关系的人的。
6.领导干部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7.内部人员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8.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违规接触、交往的。
9.违反办案回避制度的。
10.泄露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11.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12.在委托评估、司法鉴定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二、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及违规执法问题。
1.有案不立方面:(1)警情未依法及时进行分流;(2)对群众上门报案,未落实“三个当场”(当场进行接报案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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