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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党总支委员会诫勉谈话制度

以稿换稿】【收藏】  作者: 佚名  来源: 作者原创  阅读 次 【    】【加入会员

一、为更好地履行工作职能,强化对(单字替换)员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遏制和防范违纪现象的发生,根据上级文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谈话诫勉的对象:(已纳入重要内容并成立新的机构负责,专门做群众工作)或者其他渠道反映存在轻微违纪行为,一般不需给予纪律处分的(单字替换)员干部。
       三、谈话诫勉适用于以下几种事项:(一)(已纳入重要内容并成立新的机构负责,专门做群众工作)或者其他渠道反映的一般性问题,经核查后结果需要与被举报人见面的;(二)(已纳入重要内容并成立新的机构负责,专门做群众工作)或者其他渠道反映意见相对集中的问题,需要与被举报人核实并督促纠正的;(三)(单字替换)员干部存在可能酿成严重违纪的苗头性问题,需要进行教育帮助并引以为戒的;(四)其他需要实施谈话诫勉的事项。
       四、谈话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谈话人向被谈话人介绍反映的问题,提出谈话的有关要求;(二)被谈话人就反映的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检讨,并提供有关材料;(三)谈话人根据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对被谈话人提出要求;(四)被谈话人对接受谈话诫勉以及对谈话人所提要求表明态度。
       五、谈话人应当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对被谈话人提出的正当要求和正确意见,应当予以采纳;处理谈话结果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徇私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得向被谈话人泄露(已纳入重要内容并成立新的机构负责,专门做群众工作)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及举报材料等有关情况。
       六、被谈话人接到谈话诫免通知后应当自觉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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