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选拔任用各项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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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制度 (1)选拔任用(单字替换)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
(2)未经民主推荐或虽经民主推荐但推荐人选不是多数人拥护的人选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3)参加推荐人数达不到应参加人数2/3,或以拉选票、弄虚作假所推荐的人选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4)不按规定推荐考察对象要对(单字替换)委及主要领导进行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
3、干部考核公告制度 (1)考核组进入被考核单位前一天,被考核单位必须按组织要求张贴考核公告。
(2)没有张贴公告、张贴位置不明显或内容过于简单,不能完全表达考核意图,导致群众意见不能畅通,影响考核效果的,对(单字替换)委主要负责人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
4、干部考察失误、失察责任追究制度 (1)考察人员由于经验不足偶尔失误,可帮助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批评。
(2)两次以上失误或由于丧失原则,造成考察结果失真的,要给予考察人员(单字替换)纪处分,并调离组织人事部门。
(3)对有意把自己意图渗透或强加给考察人员的责任人给予(单字替换)内警告处分。
(4)对有意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造成不良后果以及搞钱权、色权等交易的考察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单字替换)纪政纪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考察人员对涉及自己亲属的考察工作必须主动申明回避,否则考察结果无效并给予责任人(单字替换)内警告处分。
5、干部差额考察制度 (1)选拔任用干部必须按不低于1:2的差额比例对考察对象进行平等、全面考察。
(2)对考察对象未达到1:2比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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