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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学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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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学会”;英文名称为“Financial Society of Shenzhen Special Economic Zone”。
       第二条 本会是深圳地区从事金融科学研究活动的群众性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组织深圳金融行业和社会金融研究力量开展经济、金融理论研究,向社会公众宣传金融政策、普及金融知识、提高金融理论和金融业务水平、促进深圳金融业发展。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国人民银行深圳某中心支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深圳某民政局;本会是中国金融学会的团体会员。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遵循中国金融学会制定的工作方针、政策开展业务。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点设在中国人民银行深圳某中心支行。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㈠ 组织推动会员开展学术研究活动,制定金融科研规划,探索经济、金融理论,广泛开展国内、国际间的金融学术交流,反映、推荐和奖励优秀研究成果; ㈡编辑、发行金融研究的学术刊物,组织金融信息交流; ㈢组织金融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培训,促进金融从业人员业务素质的提高; ㈣组织社会经济调查和专题研究,为经济、金融决策服务,并向金融决策部门反映会员对金融决策的建议; ㈤面向社会各界宣传金融工作方针、政策,普及金融知识; ㈥从事业务主管单位委托的其他学术研究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团体会员 ㈠ 团体会员资格 1、凡承认并愿意执行本会章程,具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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