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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关于劳动用品发放规定

以稿换稿】【收藏】  作者:   来源: 秘书工作  阅读 次 【    】【加入会员

各部门,车间:  为加强对劳动安全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经公司研究决定,在原劳动安全保护用品发放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进行如下修订和调整:  一.发放范围和规定:  1.各部门车间按照所属工种和工作范围,按领用标准每月五日前造册交人力资源部审核同意,仓库按照人力资源部审核标准及范围发放劳动安全保护用品。
         2.下岗,待岗等人员不属劳动安全保护用品发放对象。
         3.请事假,病假10天以上或旷工1天以上,本月不享受劳动安全保护用品。
         4.探亲,婚假期间不享受劳动安全保护用品。
         5.全月待料停产不享受劳动安全保护用品。
         二.发放人员及标准(见附表)。
         三.本规定从2007年8月起执行,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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