诫勉谈话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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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效防范违纪现象的发生,根据《(组织的简称,你可以根据上下文的意思进行准确的替换)国务院关于实行(单字替换)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间的意思,一个名称替换)纪委(中间的意思,一个名称替换)组织部关于对(单字替换)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等制度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诫勉谈话,是指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根据群众来信来访、干部考察、纪检监察专项检查等渠道,对反映或暴露出的某些领导干部在履行职责、勤政廉政以及工作方法、工作作风、生活作风、领导作风等方面存在的一些不需立案调查的问题,本着对(单字替换)的事业 、对群众、对干部本人负责的原则,直接找有关当事人或责任人进行谈话,对其进行监督教育的一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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