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员工违纪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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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加强企业管理,规范员工行为,严肃劳动纪律,提高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保证生产经营活动顺利进行,促进公司健康快速发展。
2 适用范围 集团公司及各所属单位。
3 编制依据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员工违纪处理规定》,海油总风险办〔2011〕595 号,2011年8月26日,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4 释义 4.1 集团公司 指山东海化集团有限公司。
4.2 所属单位 指集团公司所属的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实际控制权的单位。
4.3 违纪 指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依本办法应受到处理的行为。
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危害结果,但是由于不可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是违纪。
4.4 失职、渎职 指管理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超越职权,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违反制度和程序处理事务,致使公司财产和员工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4.5 直接责任者(即主要责任者) 指在其责任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
4.6 直接领导责任者(即主要领导责任者) 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主要领导责任的各级领导人员。
4.7 重要领导责任者(即次要领导责任者) 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各级领导人员。
4.8 直接经济损失 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公司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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