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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行政单位请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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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加强管理,严格执行行政审批的有关组织纪律,树立窗口形象,根据县委、县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窗口工作人员因故需要晚到或提前(或中途临时)离开工作岗位的,应当事前向所有窗口负责人请假;窗口负责人或当事人向大厅值班长请假。
       临时请假一般不超过30分钟。
         二、因公需要请假的,应当在事前做出书面申请,由窗口负责人签署意见,1天以内(含1天)报行管办副主任批准;1天以上报行管办主任批准。
         三、因私事请假1天以上(含1天)的,实行双向请假制度。
       无论是窗口工作人员或者窗口负责人,均应事前向原单位报告,凭原单位批准的书面请假条,报行管办批准(特殊情况可由窗口部门分管领导与行政管办行政审批科电话联系)。
         四、工休假、探亲假、产假、产后哺乳假等向原单位请假,报行管办备案。
       工作人员请假后不得影响窗口工作,需要派人顶岗的必须由原单位派人顶岗。
         五、只有一个人值班的窗口,其窗口工作人员无论何种原因请假,均实行双向请假制度。
       经原单位同意并由原单位派人顶岗后,行管办方可准假。
         六、窗口工作人员的病假以符合医保规定的医院出具的证明为准。
         七、违反以上规定的,视为旷工。
         八、窗口工作人员的考勤情况,由行管办定期向所在单位通报,并在行政审批网站上公示。
         一、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按规定享有应有的休息和因并因事请假的权利。
         二、职工休假、请假须按管理权限和程序履行相应的登记、请假、销假手续。
         三、休假制度   (一)公休假和国家法定节假日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每周享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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