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行业党总支部关于加强律师行业意识形态工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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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中办发〔2015〕52号)和市司法局、市律协、市司法局党组(党委)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本党总支部实施细则,制定如下律师行业意识形态工作措施。
一、成立市律师行业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
为进一步加强市律师行业意识形态工作组织领导,层层传导工作压力,深入推进市律师行业意识形态工作,经党总支部研究,报请×司法局党组同意,成立市律师行业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
(一)组织机构
组 长:× 律师行业党总支部书记
副组长:×(党总支副书记)
成 员:×(组织委员)、×(纪律检查委员)、×(宣传委员)、×(保密委员)、×(青年委员)。
市律师行业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司法局律公科,负责人由×担任。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综合协调并督导各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和律师事务所落实好律师行业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部署的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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