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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蜀文化

简述三国法制

以稿换稿】【繁体】  作者: 佚名   来源: 网络整理   阅读 次  【    】【收藏

一:法制建设

经过东汉末年的长期战乱,形成了魏、蜀、吴三国鼎立的局面。在半个多世纪的统治过程中,其立法活动先后经历了两个阶段。

三国初期,社会形势还很不稳定,各国尚不具备制定新法的条件。同时,三国统治者都在争夺“汉室”正统地位,也不便于彻底废除汉律。所以,第一阶段基本属于沿用汉律。

曹操明确提出“制定之化,以礼为先;拨乱之政,以刑为先”的立法思想,非常强调“法治”的重要性。在他统治期间,除制订《甲子科》外,还“嫌汉律太重,故令依律论者听得科半”。他虽然将汉律的量刑标准减半实施,但实际上基本仍是沿用汉律。

蜀汉政权建立初期,诸葛亮、法正、伊籍、刘巴、李严五人就曾共同制定《蜀科》,作为国家基本大法。在随后诸葛亮执政期间,又陆续制订了大量“法检”、“科令”、“军令”等特别法规。但是刘备是以“兴复汉室”自居的,因而始终以恢复和沿用汉律为己任。

东吴政权于黄武五年和嘉禾三年制定过两次“科条”、“科令”,但它也未对汉律作出较大修改,基本仍以沿用为主。

第二阶段属制订新法阶段,开始于魏明帝即位以后。由于汉律已不能适应当时的社会需要,他于太和三年下令改革刑制,命司空陈群等人参考汉律指定魏法。这次共编成《新律》十八篇、《州郡令》四十五篇及《尚书官令》、《军中令》总计一百八十余篇,分别作为刑事、民事、军事、行政等各方面律令法规。其中《新律》最为重要,系曹魏一代国家的基本律典,一般称为魏律。

《新律》早在隋代以前就已经失传,《晋书`刑法志》保存有《新律序》的部分内容。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改革刑罚制度。提出与墨、劓、悱、宫、大辟有别的新五刑概念,不再将汉代法定的宫刑和斩右趾刑固定在内,标志着肉刑有进一步被劳役刑取代的趋势。针对汉代夷三族等酷刑,《新律》还缩小了族刑连坐范围,规定凡“大逆无道”罪,本人腰斩,“家属从坐”,但不诛及祖父母和孙子等隔代之辈。这些改革促进了刑罚制度的发展进步。

官僚特权法的加强:汉末以来,豪强地主阶级经济势力不断扩大,官僚地主集团垄断地位日益加强,一部分世家大族在既得利益的驱使下,极力维护儒家强调的社会等级秩序,拼命用法律手段建立和巩固士族门阀制度,促进了封建世袭特权法的急剧发展。

因此,曹魏政权制订《新律》时,为了笼络官僚贵族集团,以《周礼》的“八辟”之法为蓝本,将“八议”制度首次定入律典,标志着官僚贵族司法特权正式法律化、制度化。

八议: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二 司法制度

司法机关的变化:

魏明帝在廷尉中增设博士一职,负责教授法律,培养司法人员,成为我国最早设置的专门从事法律教育的机构和官员。

地方仍然行政与司法不分,行政机关兼理司法审判事务。

皇帝直接审判录囚:

魏明帝常说:“狱者,天下之性命也。”在太和三年特意把平望观改名为听讼观,将其变为凌驾于廷尉之上的临时最高法庭。“每断大狱,常幸观临听之。”

完善死刑复奏制度:

为了慎重对待和处理死刑重罪,也为了皇帝直接控制大案要案,魏明帝在青龙三年下令廷尉及各级狱官,对要求恩赦的死罪重囚,要及时奏闻朝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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