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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文化

曾经讼风如潮

以稿换稿】【繁体】  作者: 佚名   来源: 网络整理   阅读 次  【    】【收藏

前言

大约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初,中国决心实现从闭关锁国到改革开放、由阶级斗争到经济建设的时代大转折开始,一种被民间概称为“八分钱,查半年”的社会现象,便渐渐在一些地方让人们熟悉起来。

人们都能注意到,在这样的地方,一般来说,能干的不如能说的,善琢磨事的不如善琢磨人的。在后者往往自感政治血统高贵或纯正,又口不离忧党忧国之时,前者则常常要顶着种种诬告与流言,多少有几分政治上的不安全感。这样的地方,必然难以形成一个不争论少争论、埋头求发展的稳定的社会心理环境,人们好争论也容易发生争论,以致屡屡延误乃至失去对于本地的宝贵的发展机遇……我记得孟建柱书记到任后不久,就指出:群众来信来访,密切党和人民群众的关系,我们是欢迎的,错告也是可以原谅的,但是诬告是不允许的,要把谋人的环境改造成谋事的环境。

其实,通过概称为“八分钱,查半年”的这一社会现象,很大程度上,能看出这二十多年里我国社会各阶层利益的深刻变动及其各自的态度。此外,这一社会现象虽然到处都有,但表现严重的地方,肯定还能折射出某种古老的世态来,犹如盛产稻米,盛产蜜橘、莲子和板鸭,明清两朝的江西恰恰是讼风如潮之地。

无疑,讼风含有“谋人”的情节、诬告的片断,但比起“谋人”与诬告,讼风有着更为广阔复杂的社会内容,要评价它亦无法作出简单的褒贬,最好得有历史学家的长远眼力。

为此,本期我再请读者随方志远先生走进数百年前的赣鄱大地。当然,一切历史之旅的目的都是为着今天———

让我们一切的心智与汗水都倾洒于江西在中部地区崛起的伟业;

愿我们多方珍惜与维护今天赣鄱大地的高速发展。

方志远(历史学硕士、文学博士。现为江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院长、历史学教授,中国明史学会副秘书长,江西省高校学科带头人,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委员):

宋明时期的江西和清朝的湖广,都因“讼风最甚”而引起朝野上下的高度关注。从我所看到的材料来分析,江西的讼风,是从唐后期开始的,唐前期没有。唐前期都说江西人比较淳朴,中期后就不那么淳朴了,有关江西争讼的材料开始出现。比较早的材料是在晚唐时出现的,当时的民谚说“筠袁赣吉,脑后插笔”,意思就是筠州(按:今高安)、袁州(按:今宜春)、赣州、吉安这四个地方脑袋上插一支笔的讼师不少。后来这个说法被元朝的于钦在《齐乘》一文中移植到山东,变成了“登莱沂密,脑后插笔”,可见流行之广,影响之大。

江西“讼风”最盛的时候是在宋明两朝,并在明清时期随着江西人口的大规模流动而向湖广以及四川、云南、贵州、河南等地扩散。两宋期间,江西的讼风遍及城乡,其影响远远超出江西自身的范围,并且诉讼在一定程度上也超出了民众自发的阶段,形成了专门的职业,为了适应这一职业的需求,“讼学”悄然而生。

北宋的沈括在其名著《梦溪笔谈》中,直指江西人“好讼”。他在书中提到江西有一本在宋朝时候非常流行的书———《邓思贤》,这本书其实就是讼学的教材。邓思贤是一个人,这个人将如何对答、如何辩驳,如何起诉编成一本书,所以这本书就叫《邓思贤》。而且更令人咋舌的是,连小孩都学讼词,诸晦香在《明斋小识》中说,乡村私塾的启蒙老师,大多是用诉状教儿童识字。张景在《疑狱录》中也明确地写道,明代瑞州、临江等府,书店里出售《公理杂词》一类的书,小孩子过街而诵颂。一些人办学校开设“讼学”来培养这方面的人才,邓思贤就是私人办学。后来官府禁止办这种学校,打击非常严厉。虽然官方打击得厉害,但还是禁而不止,不断在城乡再冒出来,它们教人怎么在公堂上答辩、怎么写诉状,怎么钻法律的空子,手法刁钻古怪,有点像香港影星周星驰的无哩头风格,而且教得非常专业。他们在教学的过程中还搞成当堂对答方式,有正方、反方,你问什么,我答什么,就像现在的大学生辩论赛。我觉得出现这一现象与江西浓厚的书院风气有关,而江西的书院又与江西的禅宗非常发达有关,禅学就是讲究辩驳的,辩语中处处暗藏机锋。

朱元璋一再命令户部,向既是财赋之地又是“好讼”之乡的江西及浙江、苏州等地发布榜文,斥责浙江、江西的民众“多好争讼,不遵法度”。

不仅如此,而且明太祖对江西的“讼风”和“刁民”,比对浙江、苏州似乎有更多的成见和警惕。

明太祖朱元璋凭借农民战争摧枯拉朽的力量和新政权的高效机制,以重典治天下,希望将所有的社会活动纳入政府控制的范围之内,当然不允许“讼风”继续存在,为此,一再命令户部,向既是财赋之地又是“好讼”之乡的江西及浙江、苏州等地发布榜文,斥责浙江、江西的民众“多好争讼,不遵法度”,家里有田却不交租,有壮丁却不服劳役,以致“累其身以及有司,其愚亦甚矣”,而中原的老百姓“奉法守分,不妄兴词讼,不代人陈述”,只知道服役缴租,没有什么地方对不起官府,因此中原地区能够“上下相安,风俗淳美,共享太平之福”。两者一比较真是“善恶昭然”,所以统治者要求浙江、江西的老百姓应该尽快“改过从善,息争止讼,应役输粮”,并警告,如果再不平息讼风,则“不但国法不容,天道亦不容矣”。

在发布文告的同时,明朝政府对热衷参与讼事的“刁民”进行严厉打击,仅洪武十八、十九年间,由朱元璋亲自过问的案例就有好几个,其中有一个是江西人郭和卿状告王迪渊等四十五人的案件。郭和卿状告王迪渊等人是祸害老百姓的恶官,但是当通政司提审的时候,要求原告与被告当面对质,郭和卿竟然无言以对,并坦白是一个叫周继奴的人为自己提供了所有被告人的姓名和劣迹,自己只是代人投诉。这类事情,当时在各地都有发生,按照明朝的法典,最多不过给予发配充军之类的处理,但是在“治乱世用重典”的指导思想下,当事人都被押回原籍,脑袋被砍下来悬挂于集市,而且把家中成年的男人杀掉,妇女强行迁走。同时,明太祖又命令各省布政司和府、州、县以及各地的贤良方正、豪杰之士,一旦发现有在位或不在位的官员,以及各类顽固不化的刁民继续挑起官司,可以立即绑送到北京来治罪。

不仅如此,明太祖对江西的“讼风”和“刁民”,比对浙江、苏州似乎有更多的成见和警惕,所以他在处理了郭和卿诬告王迪渊的事件之后,特别指出:天下十三省的良民占大多数,虽然也有顽固不化的刁民,但唯独江西有些顽民,“奸顽到至极之处,变作痴愚”。有一段时间到京城里越诉的人特别多,而越诉的人中大多是在外地做生意的江西商人,因此明朝政府发布政令,以后凡是江西人越诉都遣回案发地进行受理。并且通告全国各地,要求对所有的江西商人都查明其路引,不允许他们随处经商。同时要求江西的布、按、都三司对路引严加控制。这种情况在别的省没有发生,唯独江西受到明朝中央政府如此高度关注。

江西的“讼风”又以有“文章节义之邦”美誉的吉安为最盛。与吉安同处赣江中游且经济发达的临江、瑞州等府,也是“讼风”盛行。

江西的“讼风”,又随着江西人口的外迁和江西商人的活动而向外省传播,成为朝野高度关注的影响全局的社会问题。

江西的“讼风”又以有“文章节义之邦”美誉的吉安为最盛。明朝成化四年,有一个叫许聪的陕西人,被任命为吉安知府,他还未到任之前就打了一份报告,说“江西文人贤士固多,强宗豪右也不少”,而且特别喜欢诉讼,往往一个案子牵连几十人、上百人,一个案子几个月、几年也不能审结。他要求朝廷授权行事,允许他先斩后奏,结果朝廷给了他一个可照此办理的敕书。他来吉安以后,觉得可以放开手脚大干一番了,于是关了一批人,杀了一批人。没有料到的是,最后他自己反吃了官司,被告到了北京。明朝的时候,各地设有僧纲司、道纪司,是管理和尚、道士的小衙门,品级很低。许聪拷讯了一个姓黄的僧官,但这个小人物在上面有关系,此人的师傅与司礼监的太监有勾连,还和吉安在朝中做官的人有联系。于是,状告一封,既告许聪用刑法拷讯犯人,又指他有受贿嫌疑,结果许聪被下到监狱里整死。被吉安的“刁民”诬陷落狱的,还有一位姓黄的知府。知府尚且如此,知府以下的官员更可能祸从天降。若开罪地方上某个有形无形的势力,等着他的便是锒铛入狱……足见吉安告官的风气很是厉害。

杨士奇的儿子杨稷,本来也堪称是大耳阔面的人物,他在地方上打官司竟然打不赢另外一家,因为另外一家也有京城大官的背景,并有地方官的保护。可见江西的讼风弥漫,其中重要一条就在于江西做官的人多。你有你的路子,我有我的路子,即使你勾连的官比我大,却不见得我的后台不如你硬。你可以吃了原告吃被告,我也可以吃了被告吃原告……一种彼此之间官场背景犬牙交错、明明暗暗的较量,更加剧了赣地“讼风”的久盛不衰。

与吉安同处赣江中游且经济发达的临江(按:今樟树)、瑞州(按:今高安)等府,也是“讼风”盛行。成化年间由扬州知府改任临江的周源,到任伊始,就感觉到此处比扬州更难治理,并将这一感受告诉友人:“临江民好讼,株连蔓引,动千百人,比扬尤号难治。”

江西的“讼风”,又随着江西人口的外迁和江西商人的活动而向外省传播,成为朝野高度关注的影响全局的社会问题。

宣德十年五月,河南南阳县知县李桓上书称:该县有江西流民,“多越讼告讦”。正统十四年十月,河南布政使年富上书,说江西在河南的“逃户”,“诱人刁泼”,请示朝廷批准,要将在河南的江西人统统驱逐出境。天顺二年九月,刑部报告说,该衙门几乎每天都要收到各地商人赴京投诉的案子,其中最多的是江西商人在湖广一带的债务纠纷。成化初年,刑部再一次行文指责江西等处流民“进入湖广等处禁山寄籍并捏词”。成化十年八月,刑部题本又说,“江西人民”携带火药、布匹等物,至四川交易铜铁,屡起词讼,要求江西对出省者严加把关,而西南各省则应对此严加盘查。万历年间王士性任云南腾冲兵备道,屡屡受理江西人特别是抚州商人的案子,发现其中多有欺诈。他一怒之下表示,以后凡抚州人的案子,本官概不受理。

好讼之风、告讦之习,大大影响着朝野上下对于江西民风士习的看法。洪武时朱元璋定下规矩,苏州、松江二府及浙江、江西两省之人不得在户部任职。当时的舆论即认为,这是因为苏松、浙江为朝廷财赋半壁江山,此地人在中央管财政,朱元璋担心他们会对老家硬不下心来;而禁止江西人进户部,则因“江西士风谲诡”。在《成也萧何,败也萧何———走进明朝之一》那期访谈里,我说起由于江西商人在河南经商放债、累起词讼,河南邓州籍的李贤专门写了《吾乡说》一文,将河南民众的贫困归之于江西商人的盘剥。而且,因为对江西人的不满,作为新科进士的他,竟然拒不拜见泰和籍大学士杨士奇。由于江西人的好争喜讼,江西籍的在京官员又常卷入派系斗争,明武宗便将其原因归之为“江西土俗,自来多玩法者”,江西人在世人眼里便落下了“浮躁”、“蹊跷”的名声,《金瓶梅》的作者还特别为此在小说中塑造了一个人物———原籍南昌的宋御史。

明朝有句官谚叫“命运低,得三西”,这“三西”为陕西、山西、江西,当官的都很不愿意到这三个地方为官,原因则各不相同。

通常意义上的诉讼是社会生活中的常数,特定意义上的“讼风”则是社会生活中的变数;诉讼是“讼风”的基础,“讼风”则是诉讼的变异,二者之间有密切的联系,但也有重大的区别。与一般的诉讼相比,明清时期江西的“讼风”有三个显著特征:

一是从一般的民众中分离出专门从事或者热衷于从事诉讼,并从中获得利益的群体和职业。

人们把从事这一职业者叫做“讼师”、“讼棍”或者“光棍”。这些人一般没有政府所认定的正当职业,既不从事农业生产,也不从事手工业或商业活动,但他们都接受过教育,有的曾为生员、监生,或做过私塾先生,属于知识阶层,但又都入仕无门,既不愿或不屑从事农工商贾,又耐不住在民间的寂寂无名,于是都干起了代告、包揽、代书讼词的勾当,并以此为职业。与一般的腐儒所不同的是,他们见过世面,懂得法律,不惧官府,敢于对簿公堂,如果说他们是“无赖”、“光棍”,那也是知识“无赖”、知识“光棍”。

既然“讼师”、“讼棍”、“光棍”们以诉讼为职业、为生计,那么他们首先考虑的就是自己的经济利益;他们又被视为“异端”,在官府看来,其手段没有道德的限制,夸大事实,颠倒是非,无中生有,牵连无辜,无所不用其极。他们可以空穴来风,平地陡起三尺浪,更善于将小事拾掇成大事,把一件小案子拨弄成惊天大案。个人的恩怨一入他们口中,却往往牵连很多人,有时竟达几十、几百乃至上千人。只须片言只语就可能化解的矛盾,一经他们染指,便变得长年累月无法结案……

如果他们对哪一位官员不满,还会捏造一系列的事实,上纲上线,动辄告之以让皇帝和朝廷最为撕肝裂胆的“欺上”之心、“谋反”之意。一旦上面真来调查的时候,他自己又逃跑了,让你“查无实据,事出有因”,把这个官员死不死活难活地吊在那里。如果此人正好碰到要提拔,这好事肯定就要泡汤了。所以明朝有句官谚叫“命运低,得三西”,陕西、山西是因为穷、气候条件差,而江西主要却是因为“讼风”太盛,既弄不到钱,又容易被揭露隐私。

说来讼师们大多是高智商,有一个很有意思的事例。明朝时江西某地有一个儿子对他的父亲不孝,父亲告到官府。按当时的刑律,不孝罪要接受笞刑(鞭挞),儿子为了不受刑,买通了一个讼师。讼师在临上公堂之前告诉他———我在你左手写上六个字,右手写上六个字,上公堂的时候,你要背过双手,不管县官怎么问,绝对不能开口说话,自己也不能看这十二个字。如果知县把你叫到身边去,你要背过身体把手伸给知县看。于是,儿子按照讼师的交代,依计而行。一上堂,父亲扑通一声跪下告儿子不孝,县官听了,当即要儿子跪下受刑。儿子说:暂且不要用刑,我先有话要讲。县官说那你就讲吧。儿子说:我不能在大庭广众之下说。县官问:如果你不说,我怎么知道事情的真相?儿子说:我都写在手上了。县官说:你上前来给我看。这个儿子就跪着走过去,然后身体背对着知县,把左手伸出来,上写“妻有貂婵之貌”,然后又把右手伸出来,上写“父有董卓之心”。知县一看哈哈一笑,以为老头子有爬灰之心,说一声“老不正经”,把父亲赶出公堂。结果儿子没有受刑,老子也没有告倒儿子,讼师也挣了几两银子。

社会矛盾是否能在基层解决,从来都是中国统治者判断“治世”与“乱世”的标准。

二是民众对基层调解及官府审判丧失信任,越诉成风,乃至成为时髦。

按照明初制定的社会管理模式,民间发生婚姻、财产等纠纷,首先应由“里老”(按:地方乡绅耆宿)进行协调或仲裁,不得贸然告官,否则便是越诉。但是,里老可能解决的只是发生在家庭、家族内部及邻里之间的纠纷,如户婚、土地、继承、债务、孝悌等。却无法解决超越家庭、家族及邻里间的外部纠纷,如主者与客籍的矛盾、商业诉讼等。而明清时期在江西、湖广等地区所发生的诉讼,大多恰恰是这类诉讼。

而且,里老如果没有势力,则无权威,解决不了问题:如果有势力、有权威,则可能成为乡间恶霸,欺压民众,产生新的社会问题。实际情形正是乡间里老徇私舞弊层出不穷,基层官员及吏员又多贪赃枉法、理断不公,越诉乃至动辄赴京告状便理所当然。一旦某个案子胜诉或案情有所转机,无疑对新的越诉者又是一种鼓励。在明洪熙元年刑部的一个报告中,越诉的过程几乎成了江西越诉者盛大的节日。

越诉者快乐了,官府肯定黑云盖脸。社会矛盾是否能在基层解决,从来都是中国统治者判断“治世”与“乱世”的标准。无论地方官府如何敲剥百姓,如何草菅人命,只要民众不闹事、舆论不揭露、“圣聪”不受惊动,统治者照例认为是太平盛世。而大大小小的官员们,以及管理着他们的最高统治者,只要民众不闹事,一般也不希望矛盾被揭露。但“越诉”恰恰是揭露矛盾,是将社会的不公、将被基层掩盖的矛盾提升并加以放大,是对作为政权基石的地方官府的一定程度的否定,是将统治者理想中的“治世”描绘成“乱世”。因此,越诉者所诉之事即使属实,也要受到惩罚。但在明清时期的江西、湖广等地区,越诉恰恰成了风气乃至时髦。

民告官本来是一件迫不得已的事情,无法想象普通平民会无缘无故与官府作对。但亦有所谓的民告官,已由无奈之事演变为蓄意构陷。

三是普通的民事、刑事诉讼往往转化为行政诉讼,民告官形成风气。

民告官本来是一件迫不得已的事情,无法想象普通平民会无缘无故与官府作对,我们从《皇明条法事类纂》中关于江西民众诉讼的一段记载,可以看出他们的艰辛与无奈:

江西地方小民,多被势要大户占种田地、侵占坟山、谋骗产业、殴伤人命。状投里老,(里老)畏惧富豪,受私偏判。反告到县,平日富豪人情稔熟,反将小民监禁,少则半年,多则一两年以上……小民屈抑,又逃司、府伸诉,(司、府)又行审查原案,本县妄称问结,一概朦胧申覆。(小民)屈抑不伸,及赴御史处伸冤,御史又行查审,曾经司、府、州、县、里老剖断过者,不行准状。以致小民率至含冤受苦。

这可以说是越诉或告官的一般情况。另一种情况,便如前面说到的郭和卿状告王迪渊等四十五人案,还有原吉安知府许聪案。讼师、讼棍们深谙官场游戏规则的套路,并利用这些规则来保护自己、打击对手,官员们一旦成为打击目标,往往身败名裂。这时,所谓的民告官,已由无奈之事演变为蓄意构陷。其实,在江西做官历来不易,想发点财得冒相当风险,乾隆年间任江西巡抚的胡宝王泉就感慨:“江省民情狡黠,浮议最多,稍有不公,舆论立起。贪污之吏,断无所容。”每当看到这段材料,我便不由得为江西的先辈们拍案叫好。诉讼成为职业、越诉成为时髦、告官成为风气,明清时期江西、湖广等地区“讼风”的这三大表现或特征是紧密相连、相辅相成的。没有专门从事诉讼、以诉讼为职业的讼师、讼棍,越诉和告官之事或难以发生,至少不可能形成风气,民间诉讼也不可能造成牵连成百上千的声势;没有越诉,讼师、讼棍们便缺少了活动的空间,“讼风”更不可能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如果没有告官的胆量和手段,讼师、讼棍们便无法生存,越诉也就没有了对象。

江西生存环境趋于严峻,克勤克俭、事事较真成为一种生存方式,这也正符合儒家传统道德的要求,气节固然由此而生,民风士习的执拗也因此而成。

明清时期江西等地区“讼风”的形成,既是这些地方经济发展、社会变革的产物以及因此而变化了的社会风气的重要表现,也反映了民众对僵化的国家法律制度、管理体制及统治理念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明清时期江西、湖广等地区形成的讼风有其深刻的社会背景。对于宋明时期江西的“讼风”,当时的人们就进行了各种解释,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第一,生存环境的严峻,养成了江西人克勤克俭、事事认真乃至执拗的性格。郑晓在《地理述》中曾这样描述:“江西之民,质俭勤苦,时有忧思,至争曲直、持官府,即费财不吝。”他是浙江人,在目睹了苏松杭嘉湖地区城市的繁荣与民间的奢华之后,对江西人的勤苦和节俭有特别深刻的印象,既然一饭一粟、一分一厘的收获都来之不易,都要通过艰辛的劳动而获取,自然不愿任意挥霍,更不容他人侵夺。因此,江西人不惜破家费财,也要维护自己的利益。在南昌市民的日常生活中,至今还经常可以听到诸如“输钱不输气”之类的说法。

第二,讲究气节,好论是非曲直,其流弊则为“健讼”。罗洪先在《舆地志》中说,江西“俗尚气节,君子重名,小人务讼”。邓元锡在《方域志》中也提到江西“君子尚名,小人尚气,颇多讼,称难治”。这两个人都是明代江西著名学者,他们对江西人的“气节”津津乐道,但也认为江西“小人”的“务讼”、“尚气”与此有关。王阳明在《重修文山祠记》中则直截了当地指出,江西“讼风”实由“气节”而起。讲气节的流弊就是争曲直、论是非,这其实就是搞诉讼,其中当然是鱼目混珠,泥沙俱下。

以上几位是从生态环境和习性气质内外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和解释,而《宋明·地理志》的作者也在看似不经意间,揭示了包括江西在内的一些地区由“少争讼”到“好争讼”变化的更深层次的原因:三国两晋,特别是唐末五代及两宋之交、宋元之交,当中原、江汉、江淮乃至江南部分地区陷于战乱时,江西既没有遭受战争破坏,又与当时的政治中心较为接近,因而接纳了大量来自于先进地区的人口,这使江西在两宋时期成为国内人口增长和经济发展最为迅速的地区之一,但同时也造成了人口对土地的巨大压力,致使生存环境趋于严峻。江西又从来没有营造出像苏州、杭州、扬州这样大的消费中心,因而克勤克俭、事事较真成为一种生存方式,这也正符合儒家传统道德的要求,气节固然由此而生,民风士习的执拗也因此而成。

此外,如前所说,我认为这与宋明时期江西的教育发达也有关,据光绪《江西通志》中记载,两宋时期江西仅新建的书院就有126所,其中包括著名的濂溪书院、白鹭洲书院、白鹿洞书院和鹅湖书院。从元到清,有记载的江西书院又新增了415处。因为江西的教育发达,江西人读书多,文化程度相对较高,不像广东人、福建人遇到纠纷时动不动通过械斗来解决。历史上江西农村的械斗也比较严重,但比起广东、福建来,真是小巫见大巫。

教育的发达,又带来了科举的兴盛,但能通过科举成功博取功名的人毕竟是少数,不少人在科举失败之后便成了“讼师”、“讼棍”,成了江西“讼风”的主体。而且,江西的书院既继承了儒学传道、授业的传统,使正统学说得到推广,又吸收了禅学自由辩论的精神,异端思潮也同时得到张扬。从严格意义上讲,宋明时期江西的“讼风”,正是这种异端思潮的表现。

我曾经想写一本书,书名即为《江西讼师与绍兴师爷》,绍兴是师爷,江西是讼师,讼师是被官府所打击的,师爷则是依附官府。这表现出当时两个经济文化发达地区文化精神的不同:绍兴师爷更多于投机取巧,而江西“讼师”更多于桀骜不驯;讼师在官府看来是刁民,师爷则是官府体制内的人物了。

对盛行的“讼风”,官方从来就持批评态度。但对于“讼风”的种种表现,政府虽然屡有禁令,法律却为其留有空间。

对于讼师、讼棍们的活动,《大明律》规定:凡是教唆别人打官司,为别人写诉状并增减情节诬告的人,与当事人同罪;受雇于诬告者的人,相当于自己诬告。但后面又规定:如果当事人因为愚昧而不能伸冤,讼师指点这种人告状,为其所写的状辞属实,可以不追究。《大清律例》也沿用了这一法律条文。这条法令实际上自相矛盾,前半段禁止的是教唆、诬告;后半段又为讼师的存在保留了某种合理性,讼师们便有了在虚妄与真实、恶意教唆与善意指导之间钻营的一个不小的空子。

对于越诉的惩罚也是自相矛盾,《大明律》规定:不管军民申诉都要逐级陈告,对于越诉的鞭打50下,对于越诉不实者,鞭打100下,并依此类推。但最后又来一句,如果越诉所告属实,可以免罪。这便为赴京越诉者提供了法理上的依据和精神上的鼓励。

既要威严朝纲,又要纾解民怨;既有民众迫不得已的越诉,又有讼师精心策划的告官;既有民众的蛮横无理,亦有官吏的贪婪不公———法律为讼师的存在、为越诉和告官行为保留了空间,这并非是当时法律制定者的疏漏,而是因为社会矛盾的复杂与激烈。当然,也是为了在国家意志和民众意愿之间,在统治的有序和无序、有为和无为之间寻找一种平衡。

明清两朝对于“讼风”问题,各级统治者不是谴责民众的无理和刁蛮,便是斥责下级官吏的徇私和无能。法律的基本精神并不是创新和疏导,而是守旧和压制。以刑法为中心而忽视民法,以统治者的意志为中心而轻视民意,以传统道德为中心而漠视社会发展的现实。正因为当时的统治者在法制建设中持这样一种指导思想,所以他们始终把与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户婚、田地、财产、债务等关系视为小事情,不是不予立案,就是立案不行。

因此,我们可以说,明清时期江西、湖广地区“讼风”的形成,既是这些地方经济发展、社会变革的产物以及因此而变化了的社会风气的重要表现,也反映了民众对僵化的国家法律制度、管理体制及统治理念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明亡清兴,改朝换代,但江西“好讼”之风仍在延续,湖广的讼风则比江西更盛,大有后来居上之势。因为湖广有很多×过去,这也是地域文化的转移。湖广的×不仅仅来自于江西,还来自经济文化比江西更发达的江苏和浙江,来自比江西更节俭也更善于经营的山西,来自执拗而不服输的个性丝毫不让江西的广东和福建,来自生性豪阔动辄闹事的山东、河南及陕西……所有这些地区的地域文化,包括各种被统治者认为的恶俗陋习、xj异端,也无不在湖广各地泛滥,并与湖广的民风士习相冲突、相斗争,也相融合。这样,湖广便成为国内社会矛盾和社会关系最为复杂,统治者认为最难治理的地区之一。清代统治者认为湖广已经取代了江西,成为“讼风最甚”的地区。

但从另一个角度看,“讼风”的发生,恰恰又表现出一个地区社会结构正在发生急剧的变革、社会经济正在发生超常的发展。如宋明时期的江西、清代的湖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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