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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平縣雜記 逐年徵收官莊額徵等則及各稅項(原缺題)

繁体中文】  作者:清-佚名   发布:2016年06月07日   阅读: 次   【以稿换稿

謹將完平縣逐年徵收官莊額征等則及各稅項,逐一分別開列於左。

計開

一、錢糧正賦額徵

官民屯番隘上、中、下、下下各則田園,計二十萬一千七百五十五坵,共三萬五千三百二十四甲二分三厘八毫九絲零九微二纖,應徵正賦銀五萬七千四百六十一兩九錢六分五厘五毫一絲二忽零。

謹查光緒十四年清丈安平縣轄計有三十八里、堡,官民屯番隘田園分上、中、下、下下各四則,系仿照江蘇省賦例一條鞭法,丈量給單完賦。因安屬附近沿山、沿海、沿溪地方,田園瘠磽咸澀,收成靡定,不堪入則者多;以此給發丈單之時,各戶觀望不前。經臺南府詳奉爵撫憲劉銘傳札委知府羅大佑勘查實情,准將各里民屯番隘附近沿山、沿海、沿溪各田園劃出六千餘甲,仿照福建省泉州府同安縣下沙則例,作為下沙已甚、未甚田園,各二等領單承糧,尚應扣額徵正賦銀六千餘兩。又除官業及歷年水沖、沙壓、荒蕪暨清丈重複並查無姓名久未請領丈單,然後將丈單發交該管差役、總理、鄉保查明給發,應再扣除額徵正賦銀二千餘兩、二共應扣除額徵正賦銀九千兩之譜。此安平縣歷年額徵正賦實四萬八千餘兩(每正賦銀一兩,加平餘補水銀二錢五分在外),徵收八成有奇,可以造報奏銷,理合登明。

一、田園等則徵數

上則田:每甲徵正賦銀二兩四錢六分八厘四毫八絲八忽。

中則田:每甲徵正賦銀二兩零一分八厘八毫零八忽。

下則田:每甲徵正賦銀一兩六錢六分四厘四毫三忽。

下下則田:每甲徵正賦銀一兩三錢三分一厘五毫四絲五忽六微。

上則園:每甲徵正賦銀與中則田同。

中則園:每甲徵正賦銀與下則田同。

下則園:每甲徵正賦銀與下下則田同。

下下則園:每甲徵正賦銀一兩零六分五厘二毫三絲六忽。

下沙瘠薄未甚田:每甲徵正賦銀四錢四分。

下沙瘠薄已甚田:每甲徵正賦銀三錢三分。

下沙瘠薄未甚園:每甲徵正賦銀三錢五分二厘。

下沙瘠薄已甚園:每甲徵正賦銀二錢六分四厘。

以上各則及下沙已、未甚田園,每徵銀一兩,隨收平餘銀一錢五分、補水銀一錢。

一、官莊額徵

官莊上、中、下各則田園,計一千八百九十二坵,共九百七十一甲二分零一毫三絲三忽三微二纖,應徵榖三千五百五十四石五斗七升零六勺三杪八撮八圭(每石折徵銀六錢,共應徵銀二千一百三十二兩七錢四分二厘三毫八絲三忽二微八纖)。

一、官莊等則徵數

官莊上則田;每甲徵谷五石(每石折徵銀大錢),應徵銀三兩。

官莊中則田:每甲徵榖四石五斗(折征同上),應徵銀二兩七錢。

官莊下則田:每甲徵榖四石(折徵同上)。應徵銀二兩四錢。

官莊上則園:每甲徵谷折徵與中則田同。

官莊中則園:每甲徵榖折徵與下則田同。

官莊下則園:每甲徵谷三石五斗(折徵同上)應徵銀二兩一錢。

以上各則官莊田園,折徵銀一兩,隨收補水銀二分,所收銀兩,逐年同錢糧奏銷之時,一並造報藩司,聽候指撥,理合登明。

一、當餉

當餉,安平縣光緒十九年分,計徵有一十五戶,每戶年徵餉銀五兩,年共徵銀七十五兩,每一戶完餉銀五兩,折繳六錢八分,銀一十三元五角,內繳縣官一十元,縣糧總書三元,縣餉差五角。至二十年分,倒罷四戶,新開一戶,共有十二戶,現在僅存四戶,開列於左。

計開:

德源號在關帝廟後,

開源號在媽祖宮邊,

集源號在金葫蘆街,

榮裕號在道東轅門街。

謹查當餉系與官莊一併造報,每兩加二分補水,剩歸於縣官,理合登明。

一、塭餉

上塭則:每甲徵銀四錢。

中塭則:每甲徵銀二錢。

下塭則:每甲徵銀一錢。

謹查塭餉多歸道轅海埔徵收,縣中照則徵收無幾。逐年徵收塭餉每銀一兩,隨收補水銀二分,系與官莊一並造報,理合登明。

一、爐餉

爐餉,安平縣光緒十九年分徵收陳振豐裕一戶,至二十年分徵收陳振豐裕、金興裕二戶,每一戶年完銀五兩,折繳六錢八分銀一十三元五角;內繳縣官銀一十元、縣總書銀三元、縣稅差五角。所收之銀,每一兩只加補水銀二分,餘剩歸於縣官,造報與當餉一律。其爐餉系設爐鑄造農椇、犁頭、犁壁、刈刀、豬腰、燈火、■〈舟定〉齒等項,開設之時,須先稟縣批准,由縣詳請藩司給發諭戳告示,方得開設,以防私鑄砲械,接濟匪類故也。理合登明。

一、廍餉

查廍餉每廍一張(日夜俱有硤糖者,謂之「全張」),照章年完廍餉銀四兩,折繳六錢八分銀六元。半張(日硤夜停,謂之「半張」),照章年完廍餉銀二兩,折繳六錢八分銀三元。此項廍餉,年間並無專款造送,是以安平縣轄糖廍約有二百餘張,近年以來少有赴縣完餉,理合登明。

一、稅契(田園、店厝、宅塭,如有買賣,買主赴縣換契。)

查赴縣稅契,應將買來尾紙契據送縣蓋印,粘連司單,如契價銀一百元,應繳稅契銀六元五角,另加繳一司單銀五角,其餘以契價多少照此核算,應繳稅契銀數若干。若契價至一千兩以上者,應由縣將契送府加蓋府印,或由業戶自行送府蓋印,應繳稅契而外,須再加繳蓋府印油硃規費銀二、三十元之譜,所有契價每百元應繳稅契銀六元五角,分發章程,開列於左。

計開:

縣中解府轉解藩司銀三元,縣官應得銀一元八角。

解司道府書吏稅契案費銀共三角七尖。

縣賬房應得銀三角。

賞管稅契家丁銀二角四尖,賞縣門政家丁銀一角三尖,賞縣稅契房總書銀二角四尖。

賞稅房填司掛號清書銀六尖。

賞本里堡稅差工食銀六尖,賞賫契投稅經手人銀三角。

以上逐年稅契,年無定額,其司單所填契價銀兩,每一元以六錢六分計算、理合登明。

一、文口船費(查文口船費,向歸臺防分府徵收,至光緒元年,臺防分府改為卑南分府,仍歸徵收。嗣於十四年改為臺東直隸州,始歸安平縣徵收,抵作津貼一半四千兩之額)

查安平縣徵收安平文口船費,每載貨一百擔,徵收銀五元零六尖六瓣,年可計收銀約三、四千兩之譜。所收多少,視官之運道,理合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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