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物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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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没收物品的管理,规范我局纤维行政执法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业务室负责建立没收物品交接、管理工作制度,设立专用场局,确定专人负责保管没收物品,依法处理没收物品,杜绝假冒伪劣产品再度流入某地场。
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截留、调换、私分、变相私分没收物品,不得擅自拍卖、买卖没收物品,不得在本单位内部低价处理没收物品。
第三条 依法没收的物品,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出具《没收物品清单》。
《没收物品清单》一式三份,一份交行政相对人,一份附卷,一份交没收物品保管人。
《没收物品清单》应当注明没收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没收时间等内容,并由行政相对人和承办人员分别签字或盖章。
第四条 案件承办人应在没收物品后三日内将没收物品、《没收物品清单》交保管人员。
保管人员在核对后办理交接手续。
经过检验的没收物品,《检验报告》复印件应一并交保管人,作为处理没收物品的参照资料。
没收物品和《没收物品清单》记录不一致,保管人员有权拒收。
第五条 业务室对接管的没收物品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没收物品出库应经主管局长审核批准,办理出库手续,并开列清单,存档备查。
第六条 处理没收物品,根据没收物品的不同性质采取销毁、拍卖或其他法定的方式。
第七条 下列没收物品应当销毁: (1)危及人体健康的; (2)没有使用价值和回收价值的。
销毁没收物品必须有2名以上纤检执法人员参加,制作笔录,记明销毁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销毁物品的名称、种类、数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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