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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2013年党员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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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需要报告的对象和范围 领导班子成员、副科级以上干部涉及个人和家庭中的一些重大事项,必须向党组织书面报告。
       二、报告内容 1、本人在公务活动(包括外事活动)中因不能谢绝而接受的礼品及处理等情况。
       2、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营建、买卖、出租房屋的情况: (1)营建私房、购买房屋和参加集资建房所付钱款数额、来源,出卖、出租私房所得钱款数额和纳税情况; (2)有关房屋的地址、建筑面积和用途,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日期; (3)营建和参加集资建房的审批情况。
       3、本人因私出国(境)及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1)定居的国家或地区及居住地,批准定居的年限、起始日期和职业。
       (2)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4、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情况,包括婚丧喜庆事宜的日期、地点、参加人数、宴请的对象范围、是否动用公车的情况。
       5、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以及重大民事纠纷情况。
       (1)被查处的事由、日期,查处机关的名称; (2)被采取的强制措施(包括拘留、取保候审、暂扣或封存财物等); (3)受到的处罚(包括被判处刑罚,免于刑罚,劳动教养,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违法违纪所得等); 5、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业、出国(境)情况。
       (1)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自己单位或所管辖的单位安排工作就业的情况; (2)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劳务输出或出国(境)探亲、自费留学的情况; (3)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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