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历史上的民间治丧义举组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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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的历史上,民间治丧义举,最具典型的是所谓"带子会"、"义杠局"等的组织,相当于我们现在的乡村街道组织的"红白喜事理事会"。
一、带子会:"人民互助,有所谓带子会者。入会者率为工业平民,或自顾衰老,或家有老亲,月纳微资。猝有死亡,报之于会,则殓事毕备,至于鼓乐棚杠,以迄庖茶奔走,皆会员也。人各系一白带,故曰带子会。"
二、寿缘会:"近来又有寿缘会之设,会址规章,均经官府立案。其法以千人为一组,每月若有在会会员死亡,则其余之会员各纳币三角为赙,而丧家可得三百元之赙金。凡纳赙金,附纳币六分,以为会中办事之费。"
三、拟司会:顺义县有拟司会,可免丧事送礼之烦。《顺义县志》载:"送丧有拟司会,以其法度整肃,拟于官司也。乡人或二三十人,多寡不等,各为一朋。每朋推年尊者三人为长,次又推一人为主事者,司出纳,众咸听约束。一会各出银钱,主事者收掌,遇各人及亲识有丧,则约齐于 时往吊,量出会钱,以为奠赙,谓之坐宿。发引时,各具幡幢会送。凡行礼,坐立皆以齿序,拜跪参差者有罚,冠裳秩秩,少长随行,殊可观也。"
四、通州的义杠局几起几落,也颇有影响。通州义杠局的雏形约在康熙十九年(1681年)通州长官在寺庙内置绳杠等物,作为公用之物,并立碑纪念。康熙五十九年(1721年)重建。同治十二年(1874年)又重建,至同治十三年再重建。通州人王振声撰《重建义杠局记》道明了义杠局设立缘起及组织:义杠者,助殡葬之善举也。盖殡葬必用杠夫、土工,而通郡之杠房常私约各铺,以齐其行,谓之立大柜;土工则各霸一方,以踞为业,谓之地盘子。重价居奇,把持强横。州人殡葬者咸苦患之而莫可如何。北门内塔奄旧有义杠局,原系捐于绅,声于官,以助殡葬者,价廉而工省,力矫杠房土工恶劣之习,州人甚便之。以经费不敷,日旧寝废。同治十二年,州绅方其沛、夏瀛、刘书元激于义而重举之,办有成效,费不给。十三年,李庆诰倡捐集资,复约同志诸人相助为理,置杠立局,兼及掩 。且广捐生息以裕其源,节用量支以清其流,分人按月轮司籍簿,互相稽察,以期持久而弗衰,意良美矣。犹恐其弊之滋也,复严定规约,俾共守之。抬夫以五里内为一肩,每夫工二百文,五里外为两肩,每夫工四百文,限定价也。抬夫用八人以上者,由丧家发夫价;用四人者,由局发夫价,恤极贫也。用大杠十六人者捐钱二千文,用二十四人者捐钱四千文,济公费也。外乡寄寓、过路商旅,一律抬埋,示同仁也。横死棺木经官向验,不管抬埋,防流弊也。至于开圹,定以五尺,豫防草率,掩 设有专人,深悯暴露。以及迁葬、开山、改向,胥视抬埋之夫价类推而不容过。立法可谓周且备矣。夫事之创也,每难乎为继,此前义杠局立而旋废,所以有赖于今人也。兹踵而复举,务须慎始图终,永传而勿替,俾殡葬者恒资以为便,而恶劣之杠房、土工遂终敛戢而不得逞,则吾同郡之幸也,是所望于候后之君子。" 他们最后的解决之道就是捐资生息,这样能保证资金的良性循环。
第二节、救济组织
一、 社会局所属各救济院
社会局所属各救济机关,如所收人员有死亡者均由该机关报请局和所在区政府,由区政府发给抬埋执照,葬入就近义地。1930年社会局又令各救济机关,除报局、区外,另报地方法院,由法院派人查验核实后方可抬埋。
其时社会局所属涉及此项殡葬事务的救济机关计如下表(2) :
救济机关名称 葬入义地名称 费 用(银元)
第一救济院 南下洼本院义地 3元8角
第二救济院 阜成门外三塔寺义地 5元4角
妇女救济院 德胜门外校场义地 5元
第一习艺工厂 本厂义地 5元
第二习艺工厂 永定门外公安局义地 4元
妇女习艺工厂 永定门外义地 5元
乞丐收容所 德胜门外赵家刘家义地 3元4角
以上各机构安葬收容死亡人员费用均报社会局,由社会局统一支付。这项费用应该为数不小。日伪时期的1943年,因为死亡人数增多,"棺木等费价格又屡见增涨,以致每月预算超支甚钜……",伪社会局再难承担这笔费用,遂训令各救济院、各区警察分局对救济院、乞丐收容所死亡人口及各分局倒毙尸体均不再使用棺材装棺埋葬,而分发给各地方特制的覆席和抬埋所需绳杠,所有尸体用席卷葬,以节省费用。
一、带子会:"人民互助,有所谓带子会者。入会者率为工业平民,或自顾衰老,或家有老亲,月纳微资。猝有死亡,报之于会,则殓事毕备,至于鼓乐棚杠,以迄庖茶奔走,皆会员也。人各系一白带,故曰带子会。"
二、寿缘会:"近来又有寿缘会之设,会址规章,均经官府立案。其法以千人为一组,每月若有在会会员死亡,则其余之会员各纳币三角为赙,而丧家可得三百元之赙金。凡纳赙金,附纳币六分,以为会中办事之费。"
三、拟司会:顺义县有拟司会,可免丧事送礼之烦。《顺义县志》载:"送丧有拟司会,以其法度整肃,拟于官司也。乡人或二三十人,多寡不等,各为一朋。每朋推年尊者三人为长,次又推一人为主事者,司出纳,众咸听约束。一会各出银钱,主事者收掌,遇各人及亲识有丧,则约齐于 时往吊,量出会钱,以为奠赙,谓之坐宿。发引时,各具幡幢会送。凡行礼,坐立皆以齿序,拜跪参差者有罚,冠裳秩秩,少长随行,殊可观也。"
四、通州的义杠局几起几落,也颇有影响。通州义杠局的雏形约在康熙十九年(1681年)通州长官在寺庙内置绳杠等物,作为公用之物,并立碑纪念。康熙五十九年(1721年)重建。同治十二年(1874年)又重建,至同治十三年再重建。通州人王振声撰《重建义杠局记》道明了义杠局设立缘起及组织:义杠者,助殡葬之善举也。盖殡葬必用杠夫、土工,而通郡之杠房常私约各铺,以齐其行,谓之立大柜;土工则各霸一方,以踞为业,谓之地盘子。重价居奇,把持强横。州人殡葬者咸苦患之而莫可如何。北门内塔奄旧有义杠局,原系捐于绅,声于官,以助殡葬者,价廉而工省,力矫杠房土工恶劣之习,州人甚便之。以经费不敷,日旧寝废。同治十二年,州绅方其沛、夏瀛、刘书元激于义而重举之,办有成效,费不给。十三年,李庆诰倡捐集资,复约同志诸人相助为理,置杠立局,兼及掩 。且广捐生息以裕其源,节用量支以清其流,分人按月轮司籍簿,互相稽察,以期持久而弗衰,意良美矣。犹恐其弊之滋也,复严定规约,俾共守之。抬夫以五里内为一肩,每夫工二百文,五里外为两肩,每夫工四百文,限定价也。抬夫用八人以上者,由丧家发夫价;用四人者,由局发夫价,恤极贫也。用大杠十六人者捐钱二千文,用二十四人者捐钱四千文,济公费也。外乡寄寓、过路商旅,一律抬埋,示同仁也。横死棺木经官向验,不管抬埋,防流弊也。至于开圹,定以五尺,豫防草率,掩 设有专人,深悯暴露。以及迁葬、开山、改向,胥视抬埋之夫价类推而不容过。立法可谓周且备矣。夫事之创也,每难乎为继,此前义杠局立而旋废,所以有赖于今人也。兹踵而复举,务须慎始图终,永传而勿替,俾殡葬者恒资以为便,而恶劣之杠房、土工遂终敛戢而不得逞,则吾同郡之幸也,是所望于候后之君子。" 他们最后的解决之道就是捐资生息,这样能保证资金的良性循环。
第二节、救济组织
一、 社会局所属各救济院
社会局所属各救济机关,如所收人员有死亡者均由该机关报请局和所在区政府,由区政府发给抬埋执照,葬入就近义地。1930年社会局又令各救济机关,除报局、区外,另报地方法院,由法院派人查验核实后方可抬埋。
其时社会局所属涉及此项殡葬事务的救济机关计如下表(2) :
救济机关名称 葬入义地名称 费 用(银元)
第一救济院 南下洼本院义地 3元8角
第二救济院 阜成门外三塔寺义地 5元4角
妇女救济院 德胜门外校场义地 5元
第一习艺工厂 本厂义地 5元
第二习艺工厂 永定门外公安局义地 4元
妇女习艺工厂 永定门外义地 5元
乞丐收容所 德胜门外赵家刘家义地 3元4角
以上各机构安葬收容死亡人员费用均报社会局,由社会局统一支付。这项费用应该为数不小。日伪时期的1943年,因为死亡人数增多,"棺木等费价格又屡见增涨,以致每月预算超支甚钜……",伪社会局再难承担这笔费用,遂训令各救济院、各区警察分局对救济院、乞丐收容所死亡人口及各分局倒毙尸体均不再使用棺材装棺埋葬,而分发给各地方特制的覆席和抬埋所需绳杠,所有尸体用席卷葬,以节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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