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局政务公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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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关效能建设,转变作风,规范执法,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打造勤政、廉政、务实、高效的阳光政府,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环境,树立服务“三农”的良好形象,根据某委办、某政府办《关于印发〈开展政务“阳光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局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局机关、局属事业单位的行政执法和公共服务的一切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政务公开要有利于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有利于推进依法行政,凡公开的内容必须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予以公开。
第四条 政务公开必须实事求是、求真务实,公开事项要真实可靠,准确无误,坚决禁止半公开甚至假公开,不准欺骗群众、失信于民。
第五条 政务公开要按照规定的制度和程序,对应该公开的事项必须简明扼要,通俗易懂,表述完整,并采用方便、快捷的方式及时公布。
第二章 建立健全政务公开机制 第六条 一般事项由科室报分管领导审核后,重大事项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后,分别通过农业信息网站、政务公开栏、电子触摸屏等予以公开;坚持督查督办制度,并将政务公开工作列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与年度奖惩挂钩。
第七条 为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政务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局域网在“政务通”和局域网上设立局务公开意见箱,在农业信息网站上设立局长信箱等收集整理意见、建议、问题等,建立完善的信息反馈机制。
第八条 进一步推进规范化建设,明确岗位职责,规范管理流程、完善工作标准及绩效管理,做到凡事有人负责,凡事有章可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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