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惩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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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肃和规范奖惩管理,明确实施奖惩的情形、原则、依据及程序,充分发挥奖惩的劝诫警醒、以儆效尤、惩前毖后的作用,根据《监察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奖励是指对员工的正向工作行为表现表示肯定,并给予一定的物质或精神的嘉奖;处罚是指对员工的负向工作行为表现表示否定,并与给予一定的物质或精神的鞭策。
奖励与处罚是对立的统一体。
公司实行奖惩结合制,有奖必有惩,有惩必有奖。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级员工在工作中实施的或受到的各种奖惩。
对客户(经销商或供应商)及与公司有关的其他外部单位或人员实施奖惩时,缔结了相关协议或另有规定的,依照其约定或相关规定执行;没有约定或其他规定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各部门、各层级管理人员享有一定的奖惩权,依职权可以对下级实施奖惩。
第五条 公司对管理人员和生产员工实行有所区别的奖惩制度。
生产员工泛指在生产线直接从事产品加工任务或者辅助生产的各类员工;管理人员泛指除生产员工外,主要从事非生产任务的各类员工,包括领导职位和非领导职位。
第六条 公司建立奖惩申请与建议及奖惩纠正与撤销的机制。
各级员工对本人或同事的行为表现符合奖惩的,有权向相关部门提出实施奖惩的请求或建议;受奖惩人或其他人员认为奖惩不合规定的,允许向奖惩实施部门或监察部门提出纠正或撤销奖惩的请求或建议。
第七条 监察部门监督本规定实施。
监察部门实施监察时,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八条 《行政奖惩标准》和《经济奖惩标准》依据本规定制定并不断完善。
第二章 奖惩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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