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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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山西某某行政执法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行政审批、许可、确认、裁决、违法案件查处等行政执法职能的股室和行政执法人员。
第三条 行政执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及合法、适当、公开、公正的原则。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坚持有错必纠。
第四条 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接受下列监督: (一)某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二)某人民政府及其法制机构的监督; (三)行政监察部门的监督; (四)司法机关的监督; (五)公民、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监督; (六)新闻舆论的监督。
第二章 行政执法责任范围 第五条 行政执法部门对负责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的事项,必须及时、全面、正确地贯彻实施,主要包括: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执行; (二)基本农田保护、耕地补充、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事项; (三)用地预审、城某和乡镇村建设用地审批,供地价格确定;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和划拨; (五)企业改革、改制土地资产处置; (六)土地登记、变更登记; (七)土地使用证、采矿许可证的审核、发放; (八)土地有偿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及使用; (九)土地、矿产权属纠纷的调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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