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鞅并没有否定道德文化
【繁体中文】 作者:曾振宇 发布:2015年09月26日 阅读: 次 【以稿换稿】
《商君书》
商鞅在历史上是一位备受争议的人物。在学术史上,有人批评商鞅废灭文化、遗弃道德。换言之,商鞅思想反道德文化。譬如,贾谊指责商鞅“遗礼仪、弃仁恩,并心于进取,行之二岁,秦俗日败”;《淮南子·泰族训》也认为,商鞅偏重刑法而弃绝道德,曰:“今重法而弃义,是贵其冠履而忘其头足也”。商鞅的思想完全否定道德文化吗?笔者以为不然。
商鞅把仁义诚信孝悌等称之为“六虱”,但与韩非有区别
平心而论,学术史上前贤今哲对商鞅的针砭并非纯粹空穴来风。因为在《商君书》中可以发现大量的批判、抹煞甚至灭绝道德与文化的言辞:
六虱:曰礼、乐;曰《诗》、《书》;曰修善、曰孝悌;曰诚信、曰贞廉;曰仁、义;曰非兵、曰羞战。国有十二者,上无使农战,必贫至削。十二者成群,此谓君之治不胜其臣,官之治不胜其民,此谓六虱胜其政也。
商鞅把仁义诚信孝悌等等称之为“六虱”(危害国家的六事),这与韩非“五蠹”提法有异曲同工之处。但是,两者之间也有区别。韩非明确点明“儒者”是“五蠹”之一,是必须“灭”的。但是,在整部《商君书》中,从未提及“孔子”、“孔丘”,也没有“儒”或“儒者”概念。这说明商鞅及其后学所批评的对象并非单纯针对孔子学说,而是针对当时社会上普遍流行的、占主导地位的价值观与主流文化。
商鞅之所以猛烈抨击礼、乐、仁、义、诚、信、孝、悌主流文化与价值观,有其深刻的社会历史背景。细而论之,盛行于世的礼乐文化和价值观与秦国力行的治国方略相抵牾,甚至水火不容。当年商鞅四见秦孝公,先以“帝王之道”游说,结果“未中旨”,然后以“强国之术说君”,孝公才“大说之”。孝公追求的是“各及其身显名天下”,既然如此,不用极端手段就无法达到这一目标。所谓“极端手段”,就是将秦国变成一座军营,用什伍军事组织方式把全国人民组织起来,只用一种文化(“壹教”)来教育平民百姓。“壹教”的具体内容就是“以法为教”、“以吏为师”。但必须点明的是,将道德文化斥之为“六虱”、“淫道”,只是秦国特殊时期的特殊文化政策。在“当今争于气力”的时代,要想彻底扭转“诸侯卑秦,丑莫大焉”的落后局面,将礼乐文明打入冷宫,是权宜之策。瞿同祖先生指出,法家“行刑重其轻”,只是“止奸息暴的手段,不得已才用之”。因此,对礼乐仁义诚信道德文化的批判并不是商鞅思想的全部内涵,更不是其思想本质。
商鞅并未全盘否定和废灭仁义道德文化
商鞅并未全盘否定和废灭仁义道德文化,只是在仁义范畴的界定、仁义理想实现的途径、法与德的内在关系等方面,与儒家存在一些分歧。在商鞅看来,法的内在文化精神是“爱民”、“利民”,这一观点与儒家可谓殊途而同归、一致而百虑。也正是在这一层面上,商鞅与韩非不可混为一谈。商鞅思想深处有人文关怀成分,“法者所以爱民”、“以刑去刑”、“至德复立”等等论述,足以证明商鞅思想性质与儒家相比有相通相容之处。
商鞅对“义”范畴的界定,与儒家有相近之处,又有所不同。孟子云:“大人者,言不必信,行不必果,惟义所在。”义是最高价值原则。“义”内在于人心,是德性之心的外在显现。义出于心,具有绝对性。正因为如此,义又是人生之乐。冯友兰评论说:“对儒家来说,人为什么要行仁义,是不需要提出的问题,因为这是人的本性。”人既是人,就应该扩充其本性。扩充其本性就是实现人之所以为人。商鞅也强调“义”。但在商鞅思想中,义是外在的行为规范,义属于“有以为”,而非“无以为”。在儒家思想中,义却是内在于人心之“命”,仁与义皆属于“无以为”。换言之,用孟子与告子的争辩术语来概括,“仁义内在”,而非“仁内义外”。
在法与德关系上,儒法两家的分歧十分明显。孔子主张先德后刑、先教后杀,仁是法的内在文化精神。儒家的荀子提出了“礼法”的新概念:“礼法之大分也”,“礼法之枢要也”。有礼之法才是良法,无礼之法是恶法,“故非礼,是无法也”。与儒家思想相对,法家探讨法与德关系的角度和观点都大不相同。“刑生力,力生强,强生威,威生德。德生于刑。”德来源于刑,有刑罚才有道德文明。仁义诚信是“有法之常”,无法则无德。社会通过轻罪重罚,达到“以刑去刑”的社会理想境界之日,就是仁义诚信大行于世之时。儒家的理论缺陷在于空谈“老老、幼幼”的社会大同理想,缺乏对实现社会大同理想途径的理论与制度设计。“背法而治,此任重道远而无马牛,济大川而无舟楫也。”法是实现社会道德理想之必由途径,犹如船之桨、车之马。在商鞅看来,儒家因为没有厘清法与德的内在关系,因果颠倒,所以其学说善而无征、空而无果。
“以刑去刑”的社会理想境界,恰恰是商鞅矻矻以求的终生奋斗目标
在梳理德与法内在关系的基础上,商鞅大张旗鼓地施行“行刑重轻”。“轻罪重罚”的目的并不仅仅在于惩罚犯罪者本人,而在于通过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刑不善”,最终达到“以刑去刑”的社会理想境界,这恰恰是商鞅矻矻以求的终生奋斗目标。明乎此,才真正读懂了商鞅的内心世界。概而论之,商鞅所追求的理想社会,至少有两大愿景:
其一,“比德于殷、周”,“移风易俗”,男女有别。以商周文明建设秦国道德文化,“比德于殷、周”,是商鞅一生自我期许的奋斗目标。在周代文明中,“男女有别”是社会伦理道德程度高的一项标杆。《礼记·内则》云:“道路,男子由右,女子由左。”《礼记·曲礼》云:“男女不杂坐,不同椸、枷,不同巾、栉,不亲授。嫂叔不通问,诸母不漱裳。外言不入于梱,内言不出于梱。”叔、嫂相接,在中原文明国家是被禁止的。但是,中原国家的文明之风丝毫没有传播至边陲之外的秦国。秦人立国时间,远远晚于中原各国,社会文明化程度也远逊于鲁、宋诸国。以至于到秦孝公时代,中原各国盟会,仍不邀请秦国。因为在中原各国眼中,秦国“与戎翟同俗,有虎狼之心,贪戾好利而无信,不识礼义德行”。秦人不知礼义德行,寡廉鲜耻,“若禽兽”。有鉴于此,商鞅治秦,依照鲁、卫风俗,雷厉风行地在秦国推行道德文明建设。秦孝公三年(前359年),商鞅变法颁布《分户令》:“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兄弟必须分家,各立门户,否则“一人出两课”。杨宽教授指出,商鞅变法禁止父子兄弟同室居住,目的在于“革除残留的戎狄风俗”。
其二,从“壹刑”到“去刑”。商鞅认为,从法之公正、公平与公开,才有可能臻于“以刑去刑”、“至德复立”的理想社会境界。换言之,“壹刑”合乎逻辑的发展趋向就是“去刑”。“重刑,连其罪,则民不敢试。民不敢试,故无刑也。”商鞅所言“去刑”,并非“无刑”,或完全消弭犯罪现象,而是指通过公正、公平与公开的“壹刑”训导,全社会有望进入“明刑”的理想境界。其思想实质一方面旨在表明法律的公正、公平与公开;另一方面意在说明,经过长期的“以壹辅仁”社会治理之后,法之性质已悄悄改变。“圣君”知道“以壹辅仁”的治国之道:社会高度法治化之日,就是社会道德文明大行于世之时。“杀刑”与“圣德”相反相成、相生相依。圣君深谙德与法相须而相成之“道”,所以真正“能述仁义于天下”。商鞅明乎此“道”,所以韩非称赞他是“功之至厚者。”
(作者为山东大学儒学高等研究院教授、博导)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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